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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中美合资公司了解股权合资企业(EJV)和合作合资企业(CJV)的区别

CJV与EJV的其他差异要注意:
1、合作合资企业(CJV)不必是法律实体。CJV的合作伙伴可以在商定的基础上分享利润,不一定与资本投入成比例。这个比例也决定了企业的控制和风险相同的比例。
2、可以在限制区域中以CJV操作。CJV可以允许谈判达到的管理和财务控制水平,以及与设备租赁和服务合同相关的追索方法。在EJV管理控制是通过分配董事会席位。在合资期间,外国参与者可以收回其投资,条件是合同规定并且所有固定资产将成为中国参与者终止合资企业的财产。
3、外国合作伙伴通常可以通过谈判管理、投票和人员配置到CJV的文章中来获得所需的控制水平,因为控制不必根据股权分配。方便和灵活是这类投资的特点,因此,更容易找到合作伙伴并达成协议。

  随着法律的变化,它可以与一家中国公司合并,以快速开始。外国投资者不需要在中国设立新公司。相反,投资者根据合同安排使用中国合作伙伴的营业执照。然而,根据中华民国,该土地由中国合伙人拥有。
另一个优点是:每个合伙人拥有的CJV的百分比可以在合资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变化,通过持有更高的股权,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获得更快的回报率,后来维持长期控制的较大作用。

  任何企业中的各方,EJV,CJV或WFOE准备上述可行性研究。这是一个非约束性文件 - 各方仍然可以自由选择不继续该项目。可行性研究必须涵盖项目的基本技术和商业方面,然后各方才能正式确定必要的法律文件。研究应包含早先在可行性研究(中国合作伙伴提交的文件)中提及的细节。

EJV和CJV之间的主要差异可简单归纳如下:
(1)对于EJV:
各方必须按照其对股权合资企业(EJV)注册资本的认购百分比,按现金或允许的供款比例。
利润必须严格按照当事人各自持有的EJV注册资本百分比分配。
当EJV在运营期满时解散,EJV的净资产将根据其对EJV注册资本的各自持股量分配给各方。

(2)对于CJV:
一方(通常,但不总是中国方)可以以“合作条件”的形式提供非现金无形资产。这种“合作条件”可以包括市场准入权,使用建筑物的权利或由不受明确估价的一方拥有或租赁的办公空间。作为交换这种“合作条件”,该当事人有权参与中央控股公司的可分配收益。
中央公积金的利润分配不必严格根据当事人各自持有的中央公司注册资本百分比股权,而是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进行(例如中国方可能享有固定利润与剩余部分共享以分配给外部方,或者各方可以商定允许外部方优先收回等于其资本投资的金额的多层次利润分享安排,其后利润分配将被改变等)。
CJV在运营期满后解散,CJV的净资产可以转让给中国方,无需补偿(因此在许多方面作为BOT项目运营),只要外国方能够收回中华民国期间的出资额。这种偿还通常由CJV资产加速贬值产生的超额现金流提供资金。这种安排需要中国相关财政和税务机关的批准。请注意,这种资本回收是独立的,并且与上述项目符号中所列的税后净利润分配的可能优先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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