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美国大使馆各类文件认证须知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驻外使领馆可以为由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驻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在美国,领事认证是中国驻美使领馆对美国务院或有关州州务卿认证(Authentication)过的文书进行证明(Legalization)。经公证或认证程序办理的文书,效力相同,均可在中国境内使用。 拟送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有关文书,如已经美国当地机构公证,并经有关州务卿或美国国务院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即可直接在香港、澳门使用,无需向驻美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认证程序】 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第一步,公证员公证:文书应当首先由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或由有权机关(如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处、法院、联邦政府部门)出具“核证副本”(Certified Copy)或证书。 加州公证员,请点击这里查询。亚利桑那州,请点击这里。新墨西哥州,请点击这里。夏威夷州,请点击这里。 (二)第二步,州务卿认证:再由所在州州务卿(Secretary of State)办公室办理认证。但个别州要求在州务卿之前,先向County Clerk申请认证。了解驻洛杉矶总领馆领区州务卿联系方式,请点击这里。经州务卿认证的文书,如送有关总领馆认证,则无需事先送美国国务院认证。 (三)第三步,使领馆认证:将经州务卿认证过的文件,送大使馆或相关总领事馆申请领事认证。请根据以上第二步所提的州务卿办公室所在地,按照中国驻美使领馆领区划分,向大使馆或相应的总领事馆递交认证申请。如未能按照领区划分递交申请的,将不予办理。 申请公证还是认证?请点击这里。认证常见问答,请点击这里。 【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用电脑填写并打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1份,恕不接受手写表格。认证申请表须由申请人本人在“申请人/代理人签名”处签名。如系代理人递交申请的,代理人须一并签名。请点击这里,了解填表注意事项。 (二)认证文书。已经州务卿认证,拟送往总领馆认证的文书原件。 (三)认证书复印件。州务卿出具的认证书(即州务卿签字、印章页)复印件1份。 (三)申请人护照及复印件。申请人本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绿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驾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文件。如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文件认证,还应同时提交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件(护照或驾照)复印件,以及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 (六)其他。领事官员认为与办理认证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一)文书内容和办理程序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二)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并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措施,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不被撤换。经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三)用于到中国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公证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用于赴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6个月有效。 (四)文书不符合以下要求,不予认证: 1、内容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未完成前期当地公证、认证程序的; 3、格式、装订不规范,或文件有涂改、拆换的; 4、规定有有效期而超出有效期的; 5、使领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认为不予认证的其他情形。 (五)认证书涉及当事各方隐私和权益。根据规定,驻外使领馆不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个人(包括申请人本人)事后的查询和验证。国内有关单位如对认证书真伪有疑议的,应通过有关地方外办或外交部领事司向驻外使领馆查证。 【申请方式】 (一)可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协助递交申请(无需提供代理委托书)。但如使领馆要求,申请人本人应前往使领馆接受面谈。 (二)递交认证申请和领取认文书证均无需预约,可在总领馆对外办公时间前往办理。办理美国大使馆各类文件认证须知(官网)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驻外使领馆可以为由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驻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在美国,领事认证是中国驻美使领馆对美国务院或有关州州务卿认证(Authentication)过的文书进行证明(Legalization)。经公证或认证程序办理的文书,效力相同,均可在中国境内使用。 拟送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有关文书,如已经美国当地机构公证,并经有关州务卿或美国国务院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即可直接在香港、澳门使用,无需向驻美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认证程序】 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第一步,公证员公证:文书应当首先由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或由有权机关(如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处、法院、联邦政府部门)出具“核证副本”(Certified Copy)或证书。 加州公证员,请点击这里查询。亚利桑那州,请点击这里。新墨西哥州,请点击这里。夏威夷州,请点击这里。 (二)第二步,州务卿认证:再由所在州州务卿(Secretary of State)办公室办理认证。但个别州要求在州务卿之前,先向County Clerk申请认证。了解驻洛杉矶总领馆领区州务卿联系方式,请点击这里。经州务卿认证的文书,如送有关总领馆认证,则无需事先送美国国务院认证。 (三)第三步,使领馆认证:将经州务卿认证过的文件,送大使馆或相关总领事馆申请领事认证。请根据以上第二步所提的州务卿办公室所在地,按照中国驻美使领馆领区划分,向大使馆或相应的总领事馆递交认证申请。如未能按照领区划分递交申请的,将不予办理。 申请公证还是认证?请点击这里。认证常见问答,请点击这里。 【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用电脑填写并打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1份,恕不接受手写表格。认证申请表须由申请人本人在“申请人/代理人签名”处签名。如系代理人递交申请的,代理人须一并签名。请点击这里,了解填表注意事项。 (二)认证文书。已经州务卿认证,拟送往总领馆认证的文书原件。 (三)认证书复印件。州务卿出具的认证书(即州务卿签字、印章页)复印件1份。 (三)申请人护照及复印件。申请人本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绿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驾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文件。如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文件认证,还应同时提交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件(护照或驾照)复印件,以及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 (六)其他。领事官员认为与办理认证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一)文书内容和办理程序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二)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并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措施,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不被撤换。经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三)用于到中国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公证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用于赴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6个月有效。 (四)文书不符合以下要求,不予认证: 1、内容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未完成前期当地公证、认证程序的; 3、格式、装订不规范,或文件有涂改、拆换的; 4、规定有有效期而超出有效期的; 5、使领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认为不予认证的其他情形。 (五)认证书涉及当事各方隐私和权益。根据规定,驻外使领馆不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个人(包括申请人本人)事后的查询和验证。国内有关单位如对认证书真伪有疑议的,应通过有关地方外办或外交部领事司向驻外使领馆查证。 【申请方式】 (一)可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协助递交申请(无需提供代理委托书)。但如使领馆要求,申请人本人应前往使领馆接受面谈。 (二)递交认证申请和领取认文书证均无需预约,可在总领馆对外办公时间前往办理。 本文作者:悠扬国际,出自http://www.uooyang.com./article/2443.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