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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驻美使馆认证须知

办理认证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为居住在美国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国的中国公民(如持美国B1/B2类签证)申办公证,仅限在美国境内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  

   (二)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的居住地,按驻美使领馆领区划分,向相应的使领馆提出公证申请。如未能按照领区划分递交申请,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受理。  

   (三)使领馆可以受理的公证种类:委托书;声明书;文书上印鉴签名、日期属实公证;指纹公证。  

   (四)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并陪同申请人本人前来使领馆办理。  

  特别注意:  

  (一)使领馆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1、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  

   2、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上述类别的文书应在中国国内或美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美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3、不办理出生、死亡、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事实发生在中国的,应向国内公证机关申办;事实发生在美国的,应向美国政府部门申办证明,需拿回中国使用的,须按认证程序办理。  

   4、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如,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出生证、结婚证等。 

5、不办理居留公证。申请人如需在国内使用其国外居留证明或居留公证,应在所在国开具居留证明或办理公证书,经当地有关部门认证后,向我驻外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二)使领馆不办理涉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公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8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2、申请人可选择在美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认证后,按照领事认证程序向本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同时,申请人须自行承担认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的风险。建议申请人事先与国内用文单位联系,咨询对由美国当地公证员出具的相关公证在格式、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尽可能确保相关文书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

  3、如申请人坚持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本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本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4、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5、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馆不予办理。

注:涉房产处分公证包括但不限于涉房产出售、抵押、解除抵押、收取售房款、放弃房产继承权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涉其他重大财产处分公证包括对数额较大的非房产类财产,如珠宝、古董、银行存款等进行转让等处分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

   申请各类公证所需材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1份;  

  (二)申请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中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适用);  

  (三)申请人有效的在美合法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绿卡、工卡、I-20表等);  

  (四)根据申请公证种类,提交其他材料(请参见以下“其他材料要求一览表”)  

  (五)涉及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房产事务公证接谈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一般公证事项,需填写普通《接谈笔录》并签名;  

  (六)申请人自行按国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并参照使领馆网站提供的参考模版(请点此处查看文书参考格式),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不可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  

 特别注意:  

   1、申请人草拟委托书、声明书、诉讼文书等时,需打印或清晰书写,不得涂改。  

   2、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文书各项内容,如有遗漏或错误,责任自负。  

   3、公证文书须在使领馆可受理的公证范围(见申请条件)。相关情况可以直接扫码咨询!

本文作者:悠扬国际,出自http://www.uooyang.com./article/2496.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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