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Common Problem

关于欧盟商标异议程序的注意事项及优点

一)欧盟商标异议程序的注意事项

1)冷静期:欧盟商标从公告之日起,在先权利人有三个月的时间可以对公示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这是一个绝对的时间要求,换言之,异议期不能延长,超过这个时间之后,任何异议都不再被受理。对异议人而言,异议的提交分为两个阶段:首先,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异议人提交异议告知(即仅提交基础异议申请),并支付相应的异议费用。随后,一旦EUIPO收到并受理异议告知,将向相关方发送通知,告知他们接下来是为期两个月的冷静期,希望相关方可以在这一期限内寻求和解,从而结束异议程序。在异议双方均向EUIPO提交告知的情况下,这个冷静期还可以延长。如双方在期限内均提出延期申请,最多可以延22个月(冷静期共计最长时长24个月);在此阶段,如果协商成功,可以最小化的节约异议成本。


2)对抗期:冷静期结束之后正式进入对抗期。异议人可在冷静期结束日第二天起2个月内补充异议理由及证据。被异议人需在异议人提交完异议理由及证据结束日起2个月内进行答辩。(在此阶段,如果异议人列出的在先商标有注册超过五年的,被异议人可以要求异议人提交这些商标的使用证据,被异议人则可以在异议人举证之后再提交答辩理由和证据)。


3)赔偿要求:欧盟商标异议决定涉及到赔偿制度。根据异议结果,败诉方需要赔偿给胜诉方一定金额的官费和律师费用。如果异议仅部分成功,则双方承担各自的成本费用。在此,很多当事人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上述赔偿制度。虽然不缴纳赔偿金没有即时的风险,但企业的发展是一个长远的计划,这种风险可能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发生,欠缴相当于一个隐患,可能会给未来带来更大的损失。

二)欧盟商标保护的优点:

1)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2)欧盟商标申请后的6个月内享有马德里成员国注册的优先权;


3)欧盟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即使商标只在加盟国中的一个国家使用,也不会因为没有在其它国家使用使该商标而遇到被撤销的危险;


4)如果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整个欧盟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本文作者:悠扬国际,出自http://www.uooyang.com/article/3059.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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