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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种及税率细分介绍

香港税率及所得税制度

外国投资者和企业家为什么选择香港作为建立和扩大业务运作的首选管辖区有几个原因。 一些最重要的因素包括:

 1、容易在香港设立和经营业务

 2、接近中国大陆市场;

 3、具有吸引力的税收制度:较低的个人和公司税率,没有资本利得税,没有增值税或销售税,没有股息和利息预扣税或收取社会保障福利。

本文概述了香港的税制,并详细讲述了各种税的详细内容。香港通过将税收政策与增长型经济目标相结合,成为大多数全球企业家和商业企业的首选地点之一。

一、香港现行税率:

1、公司税率:

收入
税率
公司税率
16.5%
资本利得税率
0%
股东红利税率
0%
外资收入税率
0%

2、个人税率:

收益(港币)
税率
1 - 40,000港元
2%
40,001 - 80,000港元
7%
80,001 - 120,000港元
12%
超过12万港元
17%
资本利得税率
0%
海外收入税率
0%
香港公司股息税率
0%

二、香港税具体内容:

 1、货币:香港货币称为港元(HKD),是世界第九大交易国。港元与美元紧密相连,约为1美元= 7.8港元。

 2、外汇管制:香港没有外汇管制。

 3、税务管辖:香港的税收是以“领土原则”征收的。换句话说,税收只是从“香港”衍生或产生的收入征收,而不是来自香港以外的收入。简单来说,这意味着在香港经营但从另一个地方获利的人,不需要就这些利润在香港缴税。即使汇入香港,国外的利润也不征收税款。香港的业务是否在香港进行,利润是否来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事实上的问题。

 4、单层税制:香港遵循单一税制,即没有派息。

 5、资产增值税:香港没有资本增值税。资本损失费用相应不允许作为扣除。

 6、股息税:股利收入,不论是来自香港或海外,都不征税。支付给香港居民或非居民的股息不受预扣税。

 7、公司税:香港有一个很有吸引力的公司税制,强调低税率。香港公司税率在应评税利润上为16.5%。税收优惠可用于特定行业。

 8、个人税:个人以累进税率征收其应课税入息总额(即扣除及津贴之后的可扣除收入),由2%起计,上限为17;或净收入的15%(即扣除额后的收入),以较低者为准。

 9、预扣税:支付给非居民艺人或运动员在香港表演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费用,须缴纳应评税、利润预扣税。股利和利息不征收预扣税。

 10、增值税:在一些国家也称为商品和服务税(GST税),香港不征收增值税或销售税。

 11、双重征税条例:香港已建立了一个DTA网络(37项条约),可以尽量减少DTA合作伙伴的香港居民和居民双重征税。

 12、会计准则:自200511日起,香港制定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模式的财务报告准则(FRS)框架。

 13、税年:香港的征税年份是四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在纳税年度结束的会计年度赚取的利润将被视为该纳税年度的利润。

 14、财产税:物业税是在香港的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收取的,按照物业的应评税净值(即财产租金收入)的标准税率计算为15%。

 15、遗产税:在一些国家也称为死亡税或遗产税,遗产税从2006210日起废除。

 16、印花税:印花税在“印花税条例”附表1所指明的某些文件(涉及股票及不动产)的文件上征收印花税,该等条例对某些文件订定固定税款,并对他人征收从价税。固定税率从3.00港元到100港元,而从价税从0.1%至4.25

 17、海关税:香港是一个自由港。一般进口没有关税。不过,酒、烟、油、甲醇都要缴纳关税。对于烟草、碳氢化合物油和甲醇,按单位数量的特定费率收取税款。对于酒类来说,根据酒精浓度广泛定义的三个不同类别,对其价值的不同百分比进行评估。香港出口没有税收或消费税。

 18、酒店住宿税(HAT):该税是对提供酒店和宾馆住宿的业主征收的。自200871日起,政府放弃了HAT的指控。所有客人支付的住宿费用都将税率降至0%(2008630日以前的税率为3%)。


三、香港税管理机关:

  “税务条例”及其“税务条例”的附属法例是关于香港公司及个别课税事宜的管理章程。此外,印花税及遗产税是分别根据“印花税条例”及“遗产税条例”规定的。税务局致力以有效率和高效益的方式收取收入,旨在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教育和宣传活动来促进合规。税务局局长亦负责印花税署署长及遗产税署署长的法定任用,负责管理以下条例:“博彩税条例”、“税务条例”、“职业条例”、“印花税条例”、“税务条例”的证书条例、商业登记条例及酒店住宿税条例。该署二零零七至零八年度的收入为二百零七亿港元,较上年上升百分之二十九点四。


四、香港税收演变简史:

  “税务条例”(“税务条例”)于一九四七年首次颁布,征收本港所得税。这是基于英国为其殖民地开发的立法方案。因此,IRO与英国、澳大利亚、南非等英联邦国家的税法相似。当税收制度在20世纪40年代首次引入时,它的目的是作为一个临时措施一年内要更换税率较高的税收制度。

  1945 - 1970年间,尽管有两个审查委员会成立于1954年和1967年,但1945年至1970年间没有任何税收改革。在七十年代,香港正快速发展,成为现代城市国家和重要的国际贸易和金融中心。因此,为了增加公共支出和税率,需要对税收制度进行结构改革。因此,第三届审议委员会成立。不过,殖民地政府并没有通过提出的建议。因此,20世纪40年代建立的税收制度基本保持不变。一九九七年,政府出台利息税制谘询文件,征询提交香港税务及营商环境竞争力的意见书。 由于这一举措,1998年做出了一些让步。2002年成立了一个后续的审查委员会,建议引入商品和服务税(GST)。 政府认真考虑推行消费税政策,但由于广泛的公众反对,200612月出现了这个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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