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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欧盟商标的要求和相关知识介绍

注册欧盟商标相关知识:
  任何能够区分一家企业的货物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标志的商标保护是可用的。 这些标志除其他外,包括个人名称、字母和数字,比喻性标志(“装置标记”),颜色和颜色组合、三维形状,包括货物形状或其包装。与注册商标权不同,欧盟使用商标权的保护未得到统一,因此受到每个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商标保护是与保护特色标志有关的法律中最重要的部分。


  除商标之外,独特的标志还包括商业名称,用于识别和区分保护产品的整体外观,呈现或收回以及地理标志的企业、商业外观、以及识别和区分货物,或关于其地理来源的服务。


  商标是知识产权,通常是其所有者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资产。商标代表利用企业的商誉。商标在市场经济中至关重要,促进市场透明度,允许其所有者建立与消费者,允许消费者识别和记住他们喜欢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为公平竞争的竞争制度做出贡献。


注册欧盟商标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1.欧洲商标保护要求:

  欧洲的商标法包括欧盟立法以及欧盟27个成员国保护商标的国家法律。1993年12月的共同体商标法(CTMR)(2009年编纂为[EC]第207/2009号条例)允许注册共同体商标,提供全社区保护。社区商标由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办公室(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的内部市场统一办公室(OHIM))管理。


  CTMR与国家商标法共存,1988年由“第一指令”实质性协调实体法,以概括成员国有关商标的法律(商标指令)(2008年编纂为2008/95 / EC指令)。荷比卢(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三国在1970年建立了共同商标制度,欧盟有25个不同的国家商标制度。1994年的“德国商标法”实施了该指令,另外还提供了一套全面的法律来保护所有特殊标志。


2.通过在欧洲注册获得商标保护的要求:
(1)在所有成员国和共同体商标制度中基本相同。
(2)商标保护适用于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别开的各种标志。
(3)这些商标包括传统标记,例如单词、名字和比喻标记,还包括形状和颜色或颜色组合,甚至不可见的迹象,如声音。
(4)有权享有商标保护,标志必须能够以图形形式表示。法律严格地解释了这一情况,要求表示清楚、准确、独立、易于理解,容易辨识、耐用客观。
(5)注册不适用于没有特色的商标,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例如其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或是通用的。

注册欧盟商标“绝对”拒绝的理由:
  考虑到这些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同时考虑到商标所涉及的公众的看法以及要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如果通过使用获得独特性(“次要含义”),那么将被排除在保护之外的标记不具有特殊性、描述性或通用性。对于注册欧盟商标存在障碍的那些部分,必须显示使用社区商标的独特性。此外,对于具有欺骗性或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标记,或者标记与较早保护的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相冲突的标记,不包括保护。对于由货物本身产生的三维形状,没有保护对于获得技术结果所必需的形状,以及为寻求注册的货物提供实质价值的形状。


  除了这些“绝对”拒绝的理由之外,早先的权利,即在提交后的商标的提交或优先权日之前获得的权利构成拒绝或无效的“相对理由”。这些早期的权利是较早的注册商标,较早的商标根据使用和其他贸易身份权利(如商品名称和商业外观)以及与商标有冲突的任何其他早期权利(如名称或图像的权利、设计权利或版权)获得的。社区商标系统是基于共同体商标的统一性原则。因此,欧盟一部分存在的任何绝对理由将导致拒绝或无效,以及联盟范围或全国范围内任何早先的权利。在国家制度中,早期的共同体商标构成了早期的权利。在其他方面,有问题的会员国必须存在障碍。因此,标记为注册为共同体商标或特定会员国的商标,因其具有描述性,可能会在其他会员国使用不同的语言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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